(2015)金磐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勉与陈蒋军、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勉;陈蒋军;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程勉。被告:陈蒋军。被告:周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勉与被告陈蒋军、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