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庆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庆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亮。委托代理人:陈万欣。被告:李庆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山东禾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冬梅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