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树松诉郭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松,郭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刘树松,男,33岁。被告郭长生,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松诉被告郭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