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欧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阮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