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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冯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