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翟均旺与周宝跃、张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均旺,周宝跃,张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翟均旺。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跃。被告:张云。委托代理人:周宝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负责人:马圣强,总经理。委托代理:杨洋,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负责人:赵贺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多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臻岐,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翟均旺与被告周宝跃、张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宝跃、张云15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