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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春侠与马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侠,马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马春侠,住河北省XX县,电话156XX****XX。被告马春艳,住河北省XX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侠与被告马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春侠负担。审判员  王忠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