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郝喜友与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郝喜友。被执行申请人:陈海龙。申请执行人郝喜友与被申请人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建万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