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郝喜友与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郝喜友。被执行申请人:陈海龙。申请执行人郝喜友与被申请人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建万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