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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中原与被告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原,忤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30号原告张中原,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忤辉,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原诉被告忤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中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原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张中原。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