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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勤、施凯与施凯、赵春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勤,施凯,赵春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陆勤。被告施凯。被告赵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勤与被告施凯、赵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6元,依法减半收取5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