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姜振群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振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48号罪犯姜振群。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振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3)辽刑三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姜振群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