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苏州联合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6653772-4。法定代表人:陈新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联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北环路8号港务大楼210室。组织机构代码:69547768-0。法定代表人:鄢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华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联合船务有限公司间的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联合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华海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联合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蔡四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章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