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永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与被执行人南京荣信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南京荣信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永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住所地在本区江浦街道虎桥村茶场组。法定代表人王阴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荣信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本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207号,经营地在本市江宁区科健路29号南京有志大厦D3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加康,总经理。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以下简称达航仪表厂)与南京荣信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荣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做出(2013)宁商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荣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仪表厂人民币129422元并支付利息(以129422元计,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驳回原告仪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南京荣信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达航仪表厂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荣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航仪表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荣信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工商及土地信息,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荣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永执字第22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荣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永执字第22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