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21号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1098,埃斯普兰那登50号。法定代表人雅各布·斯坦斯霍尔姆和文森特·克拉克。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在本院审理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将把涉案诉讼请求合并至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粮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金晓峰审 判 员 孙英伟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