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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赵素霞、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素霞,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柯石堀,丁锦治,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保字第3号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赵素霞,女,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娟、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百安居装修市场第六层A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606855-2。法定代表人林燕华。被申请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益街,组织机构代码61157935-7。法定代表人柯石堀,总经理。被申请人柯石堀,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丁锦治,女,回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赵素霞与仲裁被申请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柯石堀、丁锦治、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申请人赵素霞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月1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共计人民币4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赵素霞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15年2月3日,申请人赵素霞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素霞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素霞撤回对被申请人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柯石堀、丁锦治、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申请人赵素霞负担。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