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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桂兰与杨长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兰,杨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兰,女。被执行人杨长雷,男。马桂兰诉杨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1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