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邱全喜与钟伯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全喜,钟伯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邱全喜,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815。被告钟伯恩,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本院受理原告邱全喜诉被告钟伯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全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全喜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文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