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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闫占琴与西安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闫占琴,女,1951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振虎、李守峰,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635号。法定代表人杨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亮,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龙晓杰,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闫占琴与被告西安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占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占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退还原告闫占琴。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