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7-31号申请人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怀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德乾,男。被申请人邓志平,女。被申请人潘春玲,女。被申请人李玲,女。被申请人廖XX,男。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远平,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4)1972-197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4)1972-1976号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其一,由于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显而易见,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上述情形,由上可以得出该案不适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克扣加班工资的情形,仲裁庭草率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证据不足,枉法裁判。被申请人陈德乾等五人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本院认为,关于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理由,本院认为,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故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关于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项理由,本院认为,第一,仲裁裁决在其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第二,本五案的情形属于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关于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克扣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由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不由陈德乾等五人承担,故陈德乾等五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克扣加班工资,并不构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因此,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此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本五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五案申请费人民币各400元共2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创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