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韩某等人犯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娄某,刘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宁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7月31日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张爱民,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2014年8月14日经喀喇沁旗法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曹广华,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2014年8月14日经喀喇沁旗法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陈俊,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娄某、刘某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娄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娄某、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娄某、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娄某、刘某撤回上诉。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秀云审 判 员 阿 占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