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张民初字第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小虎、王伟群与王伟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虎,王伟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673号原告吴小虎。委托代理人蔡志强、潘海波,宜兴市铜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小虎与被告王伟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小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吴小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云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