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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大寨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大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94号罪犯宋大寨,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大寨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6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大寨2001年7月26日,该犯与其哥嫂因宅基地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其大嫂张翠梅及他人前来劝阻,该犯用木棍猛击其大嫂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罪犯宋大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记功2次,累计受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大寨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大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未积极对受害人家人进行赔偿,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大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