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拴拴、刘汝汝等与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拴,刘汝汝,王志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拴拴,系工亡职工王宏辉之父。申请执行人刘汝汝,系工亡职工王宏辉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系工亡职工王宏辉之子。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吕劳仲案字(2013)64号裁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2014)中执字第28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叁日内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阳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阳支行的存款7146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