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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董事长。上诉人焦作市鹏升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在平顶山郏县,被告住所地在焦作市山阳区,管辖权约定必须明确,而合同约定双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乙方,故这样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双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