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承国与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国,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王承国,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何顺利,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振兴,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1035-0。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22号7幢4-4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775-9。负责人叶俊杰,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幸化明,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国与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承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王承国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