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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威与被告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威。被告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岭西村(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威海三泰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