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波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波,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春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