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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申达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红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湖市红树服饰有限公司,吴江市申达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红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七路699号(平湖市钟埭街道小宋经编厂内第*层)。法定代表人:刘缓,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申达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二分场*期平房*幢*****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荣,总经理。上诉人平湖市红树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湖市红树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