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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段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段家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0808号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前高米店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妍,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詹淼,女,1990年5月1日出生,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市场部商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段家务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18682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段家务村。法定代表人张井志,村委会书记。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段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仪北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宇彤-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