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谢文禄与石禄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禄生,谢文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石禄生,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文禄,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归还借款14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15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文禄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