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东山与尹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山,尹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朱东山,男。被执行人尹英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所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尹英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英杰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英杰在银行的存款39988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603473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剑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