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催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清市宏升轴承有限公司、马忠然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清市宏升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催字第131号申请人:临清市宏升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然。委托代理人:花勇。申请人临清市宏升轴承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32348123,出票日期2014年7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4日,出票人为台州凌翔毛纺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常熟市中穗纺织有限公司,该汇票经多次转让最后由申请人受让所得)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2月1日,利害关系人淮北市丰华物资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宏升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贺咪娜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知西安北方直流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淮北市丰华物资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GA/0105754478,出票日期2009年11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0年5月4日,出票人浙江德库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市商业银行,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宁波保税区凯旺机械有限公司,该汇票由申请人受让取得)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你公司于2010年6月1日以你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为由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1条之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向本院出示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供,视为未申报权利,特此通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二○一○年七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