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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务法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遵义市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务法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曾世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茂健,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法定代表人谢学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务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市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827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厂区高压配电房内的全部开关柜及变压器。异议人(案外人)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里坦联营厂以上列财产在本院查封前,已经由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取得了所有权而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驳回异议后而提起异议之诉,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停止本院对位于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厂区高压配电房内的全部开关柜及变压器的查封的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务川晨鹤东升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所有财产(包括地产)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已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大安区法院处置完毕,现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务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282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丁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正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