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德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春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山,经理。被告于德路。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德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