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朱某某,女,现住扶余市.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已独立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故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郭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处查找,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