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薛亚难、陈启与陈启、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难,陈启,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薛亚难。法定代理人:薛西建。委托代理人:崔东华。委托代理人:黄灵超。被告:陈启。被告: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昆仑。委托代理人:杨水龙。委托代理人:刘凤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代表人:李栋森。委托代理人: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亚难诉被告陈启、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贺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