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顾天军与蔡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天军,蔡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顾天军,经商,委托代理人吴俊、虞丹东。被告蔡银花,经商。原告顾天军诉被告蔡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顾天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国才人民陪审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