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陈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伟,程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伟,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程广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李小伟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广平给付赔偿款83590.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德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守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