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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9号原告:周某,1977年5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某,女,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阮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