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仁刚、谭必国与被执行人张远韬、保靖县清水乡人民政府、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丁仁刚,男。申请执行人谭必国,男。被执行人张远韬,男。被执行人保靖县清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家凡,该乡乡长。被执行人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靖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10641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