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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门土权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门土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0号罪犯门土权,幼名门三,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门土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土忠等人经济损失57070元(已付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土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豫法刑执字第01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门土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门土权与被害人门某某系同村村民。被告人门土权因其妻与被害人门某某有两性关系,怀恨在心。2004年10月18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门土权窜到门某某家中,乘门某某尚未起床之机,持刀将门某某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5000元。罪犯门土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门土权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门土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门土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