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凤春与万丽平、方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春,万丽平,方晋峰,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谭凤春,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俭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丽平。被告:方晋峰,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万丽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凤春诉被告万丽平、方晋峰、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谭凤春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丽平、方晋峰、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孙伟英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的房产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加坡花园城车位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谭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万丽平、方晋峰、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伟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新加坡花园城房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加坡花园城车位(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子钰代理审判员 巩 平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