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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美静与胡英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静,胡英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赵美静,女,汉族。被告胡英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静与被告胡英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英超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静撤回对被告胡英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