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熊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熊xx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熊xx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张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