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福娟与宁波利仕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娟,宁波利仕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0号原告:朱福娟(系宁波市鄞州五乡东恒制线厂业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利仕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蟠龙村。法定代表人:叶梦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娟诉被告宁波利仕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娟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财产保全费664元,合计本案诉讼费用1369.5元,由原告朱福娟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戴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