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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德仿、吴淑侠与杨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陈德仿、吴淑侠与被告杨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萧民一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作出的(2008)萧民一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主体(即杨光明的身份信息)与原审原告陈德仿、吴淑侠发生交通事故缺乏证据证明。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调取原审判决确认的被告杨光明的身份信息,足以说明原审判决书对被告主体认定错误。由于被告主体认定错误,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