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双泉镇北龙池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检员,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荣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刘玉朝人民陪审员 张义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申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