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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案件名称

周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蒙商初字第54号 原告周波,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周彦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王加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元峰、被告委托代理人邰孝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波诉称,2014年4月6日,原告所有的鲁QZ××××(鲁Q××××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014年11月3日4时30分,田烈平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京昆高速公路428公里+800米处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等。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者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理赔保险车辆损失32995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33995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在查实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证我公司同意对合法损失赔偿。原告方获得经济赔偿26000元,并经交警调解确认双方就此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原告周波为其所有的鲁QZ××××(鲁Q××××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和机动车商业险二份,其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主车的保险金额为180000元,挂车的保险金额为81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的保险金额均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6日0时起至2015年9月5日24时止。2014年11月3日4时30分许,赵兵辉驾驶冀AX××××号重型货车沿京昆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428公里+800米处时尾追田烈平驾驶的鲁QZ××××(鲁Q××××挂)重型半挂车,造成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烈平不承担该次事故的责任,赵兵辉承担此次的全部责任。同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二大队出具第14610232014004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冀AX××××号重型货车车损及货损由赵兵辉自负。2、赵兵辉赔付田烈平鲁QZ××××(鲁Q××××挂)重型半挂车货损26000元。3、路产(凭票)由赵兵辉负责赔偿。4、施救费(凭票)由赵兵辉支付。至此,该事故了解,无任何遗留问题。事故调解结案后原告提出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保险车辆损失作出评估,其保险车辆损失被评估为32995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000元。2014年1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理赔上述损失共计33995元。 同时查明,鲁QZ××××(鲁Q××××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挂靠在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田烈平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持有A2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保险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行驶证、驾驶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其与三者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从其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看该事故已经了解,无任何遗留问题。原告已经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波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付保险车辆损失32995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33995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加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