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与被告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住所地锦州太和区市府路82号。负责人张树廷,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志,该行职员。被告隋某某,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路支行与被告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府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