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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红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系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庄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系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庄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永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